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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10万!3月1日起,咸宁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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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开始,《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适用范围和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管理执法体制机制,对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违法违规行为,最高罚10万元。

汇聚民意,确保条例立得住

    西凉湖是湖北省第五大湖泊、咸宁市直管第一大湖泊,也是国家级鳜鱼、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近年来,西凉湖流域治理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水面萎缩、水质污染、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影响水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为巩固和拓展治理成效,推进西凉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2021年11月,经市委研究同意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纳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局牵头起草。

    2023年12月1日,《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公布,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明确责任,确保条例行得通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职责、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25条。

《条例》遵循湖泊保护新要求,从岸上岸下、入出湖河流协同共治的角度科学确定了适用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西凉湖流域是指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相关镇级行政区;

《条例》进一步完善管理执法体制机制,重点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能、西凉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并规定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按照依法确定的范围和权限,在西凉湖保护区内负责渔业渔政管理、水生生物保护和执法,实施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思路,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并结合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需要,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西凉湖水质逐步改善。

顶格处罚,确保条例真管用

《条例》重点对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和在西凉湖流域违法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这两类行为,增设相应法律责任。

其中,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交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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